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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洲职业工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2017年8月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9-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营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对在我院接受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毕业班学生在校不满6个月的,处分期限到毕业时止。处分期限内能改正错误,遵守校规校纪及法律法规的,到期处分自动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四)纠集校外人员违纪者;

(五)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

(六)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者;

(七)同时犯有几类错误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据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能主动提供情况,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并能主动说明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况。

第九条 经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不得评定各类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由学生处报学校讨论决定,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下,学院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从重处分。

第二节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四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未违反宪法、触犯刑事法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网络、微博、QQ、微信等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宣传、参加邪教组织的。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

(一)视金额大小、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共同盗窃、诈骗,为首者从重处分;

(四)为作案者提供帮助者,或明知是赃款赃物而帮助窝藏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提供凶器、持械斗殴、结伙斗殴的: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打架斗殴,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各类形式赌博的: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赌资较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拆阅和毁弃他人信件(含电子形式信件)、邮件、包裹等,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酗酒的:

(一)经常酗酒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酗酒引起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

(一)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或参与卖淫、嫖娼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或参与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电子制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学院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破坏电源线、广播线、网络、电话等公共设施的;

(三)因成绩、评优评奖、学习生活等原因寻衅闹事的;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部门依法或依规执行任务的;

(五)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文明,有损社会、校园风气,经教育劝阻无效的;

(六)提供伪证、伪造或涂改证件、证明、证书等弄虚作假的;

(七)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八)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九)在校园禁烟场所抽烟,经教育劝阻无效的;

(十)在教室、实训等教育场所正常上课期间,有吃东西、玩手机等行为影响教学,经教育劝阻无效的。

第二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校园秩序的;

(二)散发恶意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三)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干扰影响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进行的;

(五)冒用他人的IP地址,蓄意攻击他人的各类网络设备的;

(六)盗用他人的信息进行网络违法犯罪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掷砸物品,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可以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拉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在宿舍打牌、下棋、奏乐器或使用电话、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住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外租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私自在宿舍饲养宠物影响他人,经教育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旷课10-20学时或连续旷课达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1-30学时或连续旷课达1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31-40学时或连续旷课达2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41-50学时或连续旷课达35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连续两周的,按照我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旷课学时的计算方法,参照学校《学生考勤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业、学术方面违背诚信,除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有其他违纪的,按照我院《关于违反考场、考试纪律的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试行)》的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以下情形,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节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试纪律的学生违纪处理,学生处负责学生除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试纪律外的学生违纪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批准并做出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以及共同违纪学生中有一人以上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由学院做出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权限,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必要时由院学生处、保卫科等职能部门协同进行调查。有关系部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10日内查清事实。跨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行政职能部门、系部共同协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在系应在5日内提出处分意见,并按处分管理权限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学生所在系应告知学生家长。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所在系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按处分管理权限在院、系范围内通告处分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纪律处分的申诉事件。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指定人员为其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学生被开除学籍的,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该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权限,可就其所受处分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