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张家港市沙洲职业工学院慈善会章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沙洲职业工学院慈善会学生助学金实施细则》。
一、助学金性质及设立目的
助学金是为解决学生经济困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和生活费用,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供物质保障。
二、助学金来源
助学金来源于沙洲职业工学院慈善会。
三、资助对象
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正式注册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助学金的管理
(一)各项助学金均在我院财务科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二)由沙洲职业工学院慈善会、院学生处负责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评审、发放、联络、宣传等;
(三)各系自设的助学金,应及时将资助工作材料和每学年受助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四)对不同类别的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慈善会和各系将根据资助额度、学生困难程度和日常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执行。
五、助学金的种类
(一)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是我院针对在校学生本人或家庭突发变故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特定时期内出现常规资助手段无法解决的经济困难而设立的不定期、不定额的补助基金。学生本人或家庭遭遇突患严重疾病、火灾等突发变故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出现困难的,经学生申请、学院核实确认后,可获得一定资助。补助金额视学生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1000元-2000元/生不等。
(二)学费资助
学费资助是我院为了减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压力而设立的助学金,视学生贫困程度,向学生资助部分学费。资助金额为每年学费总额20%-100%。学费资助学生的数量应控制在学生总数的3%以内。
1、学费资助对象和范围
学费资助的对象是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维持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学生。资助范围仅限于学院统一收取的学费。
2、资助条件
(1)符合沙洲职业工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认定条件的学生;
(2)上级相关机构法令或文件规定应予学费资助者;
(3)其他确需资助者;
3、申请资助的程序:
符合条件的大二、大三学生可在每年6-8月份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件或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填写《沙洲职业工学院学费资助申请表》,每年9月份报学院学生处审核并公示。大一新生可在开学报到日当天,携带相应证明,至“绿色通道”处办理。
4、学费资助后的管理
(1)各系应在学院公示后两周内将学费资助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费资助金额以受资助学生名义直接交学院财务,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本人;
(2)所有获得学费资助的学生,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活动或志愿服务;
(3)获得学费资助的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在可资助学年内,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将取消其资助资格;
(4)弄虚作假,欺骗学院为其资助学费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令其足额补交已资助的学费,同时可根据相应情节给予违纪处分;
(5)获得学费资助的学生,如发现有酗酒抽烟、追求高消费等挥霍浪费现象,学院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令其足额补交已资助的学费;
(6)凡获得学费资助的学生,均可正常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和学院其他助学金的申请。学生因退学等原因离开学院时,须补交已资助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7)获得学费资助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否则不予资助。
(三)党员关爱基金
党员关爱基金是张家港市全体党员兑现关爱帮扶承诺,帮助广大生活困难党员和群众而捐助的一项基金。张家港市组织部从基金中下发给我院的一部分金额,用于作为资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每次捐助金额及捐助人数按张家港市组织部相关要求发放。
(四)社会资助
社会资助是由校内外热心于扶贫助学事业的企业单位及个人向我院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学校现有张化机助学金、沙钢助学金等专业助学金。该项资助管理办法按相关资助协议进行。
六、助学金兼得原则
各类助学金均可兼得。
七、申请助学金的条件
(一)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学习刻苦,成绩良好;
(二)自强自立,能正确使用助学金;
(三)积极参加学校和捐助单位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服务;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优抚学生优先考虑;
(五)资助方指定资助对象的,依照资助方的意愿执行。
八、申请助学金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沙洲职业工学院助学金申请表》,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及家庭经济状况;
(二)由申请学生所在班级召开民主评议,所在系认定工作组认定上报,由院学生处审核,报慈善会审批;
(三)院慈善会在全院范围内公示通过后,发放助学金;
(四)受助学生所在系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向学生处提供该生上学期的学习成绩和生活情况;
(五)助学金的发放根据助学金性质按时发放。
九、受助学生义务
(一)学习态度端正,能正常完成学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应及时向学校汇报,主动辞去受助资格;
(四)正确使用助学金,不出现高消费现象。
(五)按要求积极参加学校和捐助方组织的公益活动,每学年受资助学生应参加学院组织或认可的不低于20小时(每学期10小时)的公益劳动,并填写志愿服务记录。
十、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助学金将予以追回或停发
(一)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二)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科目达到本专业科目总数的40%以上(含40%)者;
(三)有不符合受助特征的不良消费行为者;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九项条件者。
十一、本细则由沙洲职业工学院慈善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