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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洲职业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9-29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思想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全面提高,激励学生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工作出色,且学习期满一学期以上者,按照一定条件和比例可以获得奖学金。我院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第三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比参照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凡符合奖学金评比条件,综合测评总分值排名居班级人数30%名前的学生可获综合奖学金。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比一次。享受该项奖学金的同学,可以同时享受其他奖助学金。

(一)一等奖学金:符合奖学金评比条件,智育(含理论课程、实践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即智育平均分不低于85分),综合测评总分值排名居班级人数的5%名以内,学生德育成绩考核等级为A,体育课成绩中等以上。获奖额度为1000//学期。

(二)二等奖学金:符合奖学金评比条件,智育(含理论课程、实践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即智育平均分不低于80分),综合测评总分值排名居班级人数的15%名以内,学生德育成绩考核等级为A,体育课成绩合格以上。获奖额度为500//学期。

(三)三等奖学金:符合奖学金评比条件,智育(含理论课程、实践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即智育平均分不低于75分),综合测评总分值排名居班级人数的30%名以内,学生德育成绩考核等级为B以上,体育课成绩合格以上。获奖额度为200//学期。

(四)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以系为单位组织进行,评定时首先按学生综合测评总分值由高到低排列名次,然后按照奖学金等级比例、评选条件,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同等条件下依照学习成绩排名确定。

(五)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评:年度内有考试不及格课程者;年度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处分者;恶意拖欠学费者;其他不得参评的情况。

第四条 专业奖学金是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我院设立的奖学金,获该奖项的学生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起示范带头作用,能体现当代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鲜明的时代精神。

(一)“浦项”奖:每学年评定一次,共20人,奖金为2000/人。在一学年内连续两学期获一等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具体评奖办法在评奖时另行通知。

(二)“同济”、“国购”、“爱得”、“国泰”、“沙钢”等各专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其奖励名额和具体奖项根据设奖情况在评奖时由相关系及部门另行通知。

(三)其他专业奖学金的设置及评定办法由相关系及部门制订。

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原则:

(一)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学生处负责全院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各系的评奖工作由系部负责,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原则和细则必须向学生公开,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初评名单在上报学生处前应先在各系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充分征求师生的意见。

(三)各系初评名单汇总后必须加盖公章,由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学生处审核。

(四)获得院级各项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文公布,并发放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五)对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学生处对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