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分绩点须达到3.5(含3.5)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5.申请国家奖学金时必须已经按学校规定完成注册并取得学籍;
6.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兼得。
三、申请、审批程序
1.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学生根据本评选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学院下达评选通知的具体工作日内,向各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各系根据学生的申请,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和评选。评选出的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处评议。各系在审议时应根据上述申请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获奖建议名单中的学生是特别优秀的学生。评选过程中,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学生处对各系上报的候选人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学院领导审批,最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院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