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江苏省审计机关投资审计操作指引(试行)》(苏审办发〔2018〕17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苏教审〔2019〕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学校工程项目相关业务部门对学校投资的工程项目从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活动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审计是指学校财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自行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各阶段业务活动管理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覆盖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但不参与项目的决策,不参与《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苏教审〔2019〕1号)文件中《投资审计负面清单》列明的监督和审核事项。
第六条 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审计资源状况,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地推进工程项目业务及管理活动审计全覆盖。
第二章 管理审计内容
第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范围覆盖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活动的管理行为。
第八条 投资立项阶段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审核拟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第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审核工程项目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第十条 施工准备阶段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招标过程审核。审核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及咨询服务等招标过程的合规性。
(二)经济合同签订审核。审核工程项目经济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一致性,经济合同签订程序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阶段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隐蔽工程验收审核。审核工程项目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二)材料设备验收审核。审核工程项目主要材料设备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三)工程变更签证审核。审核工程项目变更、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审核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审核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格的真实性。
(三)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审核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审核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分摊和列支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经济合同履行审核。审核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履行的规范性,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准确性。
第三章 管理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由财务(审计)处自行实施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财务(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审计)处可根据工程项目重要性程度结合实际情况,对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全部阶段、部分阶段或部分环节的审计。单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工程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工程结算审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须及时向财务(审计)处递交审计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处在确认送审资料完整后进行审计立项,及时办理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若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有异议,应在十日内将意见反馈给主审人员,十日内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主审人员应主动就争议问题与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沟通、交流、会商,三方会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财务(审计)处报学校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审计结果办理财务结算支付手续并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部门职责权限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一)加强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二)积极配合并支持财务(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三)负责审核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交财务(审计)处;
(四)协同财务(审计)处及时解决工程项目管理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五)及时向财务(审计)处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并认真落实审计意见。
第二十条 财务(审计)处职责权限
(一)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调整和完善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制度;
(二)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审计方式,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等行为;
(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需要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第五章 管理审计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处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财务(审计)处对工程项目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财务(审计)处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按照审计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 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以及与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