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洲职业工学院科技合同及技术合同
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技术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刻制“沙洲职业工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技术合同专用章”)一枚,授权科研处依规管理使用。
第三条 技术合同专用章使用范围:与校外单位签署并在科研处备案的横向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协作服务等委托项目;科研项目经费对外支付外协经费,包括委 托实验、加工、测试等业务内容,成果转移转化等业务内容。以上范围需要签订相关合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使用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二章 科技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以对学院负责的态度,与对方进行科技合同洽谈与签署,如有问题,要如实、全面地向学院请示汇报,必要时也可请委托代理人参与谈判。
第五条 不得与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签订科技合同。签订科技合同前必须认真调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以下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其依法成立的文件;
(二)证明该当事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文件;
(三)证明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该当事人签订相应科技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
(四)其他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签订的科技合同文本必须符合国家科学技术部提供的标准格式要求。
第七条 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如有必要,应在科技合同谈判前与对方先签订保密合同。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科技合同的性质及有关规定,认真填写科技合同书。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沙洲职业工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表》后,与科技合同文本一并提交科研处。
第十条 经科研处审验科技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后,办理签章手续,并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领取科技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 对有以下情况的合同书,不得使用技术合同专用章: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科技合同书;
(二)缺少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的科技合同书;
(三)存在其它风险的科技合同书或非科技合同的合同书。
第十二条 手续完备后,项目负责人需将签订后的科技合同文本报送科研处备案。
第三章专用章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科研处负责科技合同及技术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科技合同负责人做好合同制订工作;
(二)代表学院为科技合同文本加盖技术合同专用章;
(三)协助合同实施责任人对符合税费减免政策的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四)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条款如期履行合同;
(五)负责科技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存档。
第十四条 对科技合同印章应妥善保管,不得代替其它印章使用。
第十五条 科技合同签订后,相关责任人必须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需对科技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必须按正式合同流程进行审批签章,并报送科研处备案。
第十七条 因科技合同产生的争议,应争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或被合同对方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合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应对,并及时将诉讼或仲裁的发生情况、处理过程与处理结果向学院法律事务、科研处汇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与审查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审批、使用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因履行合同失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学院知识产权、财产权和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学校经济损失、承担采取补救措施的全部费用、承担诉讼与仲裁的全部费用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