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洲职业工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5号)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教师职称是学院专业技术人才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学院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按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等进行评议和认定。
第三条 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教师职称评审政策主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双肩挑”人员和职称评审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1]86号)等文件精神。
第五条 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依据《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2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3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4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院在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岗位设置,评聘分离,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学院组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职称资格审查小组、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小组、学科评议组、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职称评审监督小组,各系(部)成立考核推荐小组,负责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
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组成。统筹协调全院职称评审工作。
职称资格审查小组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师德师风、学历资历、教学能力、科研业绩、社会实践等是否达到申报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小组由学院教学督导组、教务处以及系部负责人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申报人员的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工作,评定申报人员教学质量综合考核等级,填写综合考核意见。教学质量综合考核主要围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效果、教书育人等方面进行。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综合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下的人员,不得申报。
系(部)考核推荐小组由部门领导及相关学科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系(部)考核推荐小组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精神,对申报人员进行材料审核、推荐。
第八条 学院根据教学单位设置、学科(专业)性质、个人申报学科(专业)类别等情况,组建相应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成员由相关学科(专业)评议组成员库中随机产生,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评审专家不少于1人,学科评议组负责人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承担正高级职称评审任务的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承担副高级职称评审任务的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原则上不少于1/2。
学科评议组根据相应职称资格的任职条件和标准对申报者的业绩、成果及其他材料进行评议,提出初评意见,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出席成员人数1/2方可提交学院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定。申报高级职称者须在学科组述职并答辩,申报中级职称者需要在学科组述职。
第九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院设立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并报经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自主评审院专任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职称,实验技术系列高、中、初级职称,以及其他辅系列中级和初级职称。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任期为三年。组织召开教师年度职称评审会议前,在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下,按照职称系列,学院从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5名专家,组成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正、副主任各1人,校外专家不少于5人,出席职称评审会议的专家不少于应到人数的2/3方为有效。
承担正高级职称评审任务的年度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承担副高级职称评审任务的年度评审委员会专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2,承担中级职称评审任务的年度评审委员会专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2。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省以及学院有关职称评审政策和标准,对申报对象送评材料进行审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专家人数的2/3为通过。
第十条 职称评审监督小组由学院纪委领导、纪检监察室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职称评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受理投诉举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报条件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报人应为我院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之日已办理或本年度将办理离退休的人员,不得申报;受到党纪、政务、行政等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在学院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18]4号)有关规定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按岗申报的原则。“双肩挑”人员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双肩挑”人员和职称评审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1]86号),落实“双肩挑”人员核准备案、资格预审等手续,规范开展自主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职称评审未通过者(指学科评议组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再次申报时,须有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新成果;连续两年未通过者,隔一年方可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申报上一年的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当年度的3月31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教师职称评审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系部考核推荐
申报人根据学院年度职称评审申报通知,向所在系(部)提交《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申请表》,并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各系(部)考核推荐小组审核材料,对照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对申报副高职称的人员还需满足学院制订的优选条件)进行审核推荐。
组织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在本部门公开述职,汇报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教学(岗位业务工作)和科研业绩;组织民意测验,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参加公开述职和民意测验的人数不得少于15人(少于15人的部门可组织工作关联部门人员参加),民意测验结果作为部门是否同意推荐的重要依据。
申报教育管理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人员需进行民主测评,测评范围为所在部门同事和服务对象代表,测评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申报正高职称的民主测评优良率超过80%为通过,申报副高及中级职称的民主测评优良率超过70%为通过。
对系部通过考核评议拟推荐的申报人,需在本部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同一学科有多人的,需排序推荐。
(二)在线提交
院职称评审工作人员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录入职称申报人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在线提交预审。
(三)资格预审
省教育厅在线对我院申报人员进行资格预审,重点审查是否属于经核准备案的“双肩挑”人员,是否按岗申报等。
(四)同行专家鉴定
申报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称人员的代表作,均须送同行专家鉴定。申报人员须按照外审材料要求,提交同行专家鉴定材料。同行专家鉴定工作由学院人事处统一组织,按照送审原则送校外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盲审。申报者个人不得指定送审学校或指定专家进行鉴定。
(五)教学质量综合考核
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小组依据教学综合考核有关标准,根据学生评教、同行评价、督导听课、教学获奖等情况,确定申报人员的教学质量综合考核等级,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考核结果。
(六)评前公示
学院职称资格审查小组对申报人的基本信息及业绩成果等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的情况简表(A3表)在校园网公示。其中,校级领导及其在本校工作的直系亲属、“双肩挑”人员申报的岗位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单独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组建年度评审委员会
学院从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5名专家,组成年度评审委员会。实际参加投票人数不得少于抽取专家数的三分之二,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0%。
(八)学科评议组评议
学科评议组对本学科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根据评审标准进行全面评议,并提出初评意见。申报人员需在学科组进行述职,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还需进行面试答辩,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学科组成员人数1/2的,方可向学院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学科评议工作结束后,由人事处在校园网上公示学科组评议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九)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定
学院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学科评议组评议结果审定,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的,方可通过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十)评审结果备案
公示期满,对评审结果无异议,由学院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在评审结果公布1个月内,由学院职称评审工作人员登录“高校职称管理”系统,在线提交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十一)证书打印和查询
学院根据备案结果在线制作教师职称证书,教师可自行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查询、下载、打印本人职称电子证书。
第十七条 职称评审机构必须在不少于规定的出席人数的情况下开展工作。未出席评审会或中途离会而未参加评审议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无论通过与否,必须填入评审申报表,组长应当在评审申报表上签章。对评审未通过的对象,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第十九条 召开各类评审会议时,除参加评委和工作人员、纪委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第二十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对象、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五章 评审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评审通过并获得职称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销,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并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评审条件和政策,严把材料审核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规范齐全。凡不符合申报条件和政策的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一律不得上报。
第二十三条 在职称评审中实行回避制度。对评委本人或亲属进行评审的任一环节,涉及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四条 各级评审机构及其成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于不能执行政策规定,违反程序和评审纪律,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审机构及成员,视情节采取限期纠正、取消评委资格、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取消评审权、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系部考核推荐、教学质量综合考核、评前审查、学科评议组评议、学院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定等环节,分别对结果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在公示期内,如有人民来信,将根据《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如举报属实,则取消被举报人申报资格,并根据《规程》做出相应处理,同时不再替补申报。在学院评审工作结束之前,对非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投诉,在学院评审工作结束后,按照《规程》再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附件2
沙洲职业工学院教师职称评审
学科评议组目录
序号 学科评议组
名称 评审学科(专业)
1 工科(一) 机械工程、材料工程、
动力工程与工程热物理、实验等
2 工科(二) 土建、纺织工程、化学工程、电工、电气自动化、电子与通讯、控制工程、计算机、数学、力学等
3 文科 经济学、工商管理、法学、体育、英语等
4 思政教育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马列主义公共课、教育管理研究
附件3
沙洲职业工学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钱锦东
成 员:章 雯、易顺明、陈海英、袁 勋、倪春锋、张 峰
附件4
沙洲职业工学院职称资格审查小组名单
组长:章 雯
成员:陈海英、倪春锋、张 峰、王 远、何海燕、徐银芬
附件5
沙洲职业工学院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小组名单
组长:易顺明
成员:王春林、张 峰、张洪尧、于 勤、缪建成、温一军、 杨 健、陆秀英
附件6
沙洲职业工学院职称评审监督小组名单
组长:袁 勋
成员:项丽霞、汤晓华